1.事项名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
2.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3.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4.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点击此处下载)。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点击此处下载)。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5.办理地点:
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服务窗口。
6. 办理时间:
工作日。
7. 联系电话:
0476-4223791
8.办理流程:
9. 办理时限: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0. 责任部门:宁城县国家税务局。
11. 收费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