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解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一、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教育类、医疗卫生类、文化类、体育类、交通运输类、住房保障类、棚户区改造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就业类、人才服务类、服务三农(牧)类、扶贫开发类、资源环境类、基本养老服务类、优抚安置服务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类、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区划地名管理类、社区事务类、社会救助类、法律援助类、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救济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类、人民调解类、社区矫正类、安置帮教类、宣传类等。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事项。包括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处理行业投诉、评优评奖、信用管理等。

四、技术服务事项。包括科研类、行业规划、行业调查、互联网应用服务、考试培训、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转载链接:http://www.chifeng.gov.cn/xxgk/dtxx/zcjdsx/2017-11-23-164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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