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切实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宁城县精准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决定建立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为保障资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适用对象为宁城县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制度,有效提高大病医疗补偿比例,减轻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大病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为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充分发掘社会扶贫救难的潜力与作用。实行全县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突出政府在大病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
1.县财政按每年预算500万元;
2.县内各类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3.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
4.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对象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商业保险报销,民政、红十字会、残联等渠道合理救助后,在此基础上,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按以下政策进行救助:
1.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对政策内总自付费中超过1万元的资金使用对象进行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万元,与基本医保和其他各种合理救助整体封顶线为50万元。
2.对资金适用对象发生的政策内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其中县内按90%、县外按80%救助。
3.对恶性肿瘤、血液系统疾病、新生儿疾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血管介入术、器官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发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疾病政策外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其中3万元以下按30%、3-6万元按40%、6-10万元按50%、10万元以上按60%救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大病爱心救助资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3.因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5.县外定点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大病爱心救助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和提供材料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救助申请,填写《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同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凭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及其他救助和保险报销凭证,银行卡账号,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四条 申请时效
1.2017年以本年度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
3.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4.救助对象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31日。
第十五条 审批及发放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救助对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医保、民政、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进行复核后,按相应比例确定救助金额,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据实结算;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 促进精准健康扶贫。
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县民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工作,核实准确救助对象身份等。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依规使用医保基金,精准施治用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积极做好大病爱心救助资金使用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补偿工作,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
县扶贫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的把关确认工作。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县红十字会、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全力协助筹措资金,支持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公示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把健康扶贫大病救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进行年度考核。县财政、民政、医保、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及残联等部门务必把大病扶贫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涌跃捐款。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成立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监督领导小组,由县人大、政协、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对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半年通报、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领导小组
2.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监督领导小组
3.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申请表
4.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1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
领导小组
组 长:马占国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中新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黄霄飞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亦晨 县政府副县长
王雪韬 县政府副县长
赵秀春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李凤鸣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力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国华 县民政局局长
王文德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高鸣飞 县扶贫办主任
曹汉东 县医保局局长
赵宇欣 县红十字会会长
高玉祥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主任由曹汉东兼任。
附件2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
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勇 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杨国红 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
李 龙 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董凤林 县审计局局长
李相春 县卫计局纪检组长
王凤飞 县卫计局副局长
陶娟娟 县人社局纪检组长
附件3
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
家庭 住址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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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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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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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疾病及救治经历简介 (包括所患何病、何时在何医院住院、总费用及报销情况等)
自付总额: 元,已无力承担,特申请宁城县大病爱心救助资金救助。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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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宁城县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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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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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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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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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或得的救助渠道(可多选) | □城乡医保 元 □民政救助 元 □红十字会救助 元 □残联救助 元 □其他保险 元 □其他救助 元
以上几项合计: 元 | |||||
是否为8种 重大疾病 | □是 病种: □否 | |||||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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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审核意见 |
| 残联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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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组织和部门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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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大病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意见 | □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自付总额 元,其中:政策内自付金额 元,救助金额为 元;政策外自付金额 元,救助金额为 元,本次救助合计 元 □不符合救助条件,原因: 。
(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