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推进城镇化、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办法;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责任;负责宁城县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行为;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规划测绘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和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和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产籍、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交易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责任。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能效的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