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财政、税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结算。
(三)理顺和完善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落实自治区推行的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彩票资金。
(五)贯彻落实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市财政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退税等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七)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
(八)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区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拨款,参与拟订建议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受自治区委托,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继续教育;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