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当前全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各类灾害的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查灾报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救灾减灾、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三)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根据国家低保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标及时进行建档和上报工作;负责临时救助、五保供养、贫困大学生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和委托代管的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五)贯彻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章,落实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贯彻国家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双拥共建工作。
(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就业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承担全县老龄工作,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建设标准,监督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基金。
(十一)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内行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边界两省地区界线矛盾问题的上报和协商处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