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基础测绘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承担全县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全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组织编制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地转用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农地用途管制。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进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初审;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研究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措施;调处采矿争议、纠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