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宁城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拟订宁城县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办法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全县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宁城县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三)承担落实宁城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宁城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宁城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管理办法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参与审查宁城县各类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宁城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宁城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宁城县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宁城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宁城县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
(七)负责宁城县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宁城县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八)管理宁城县环境监测工作与环境监测网。组织建立和管理宁城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指导宁城县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制宁城县环境质量报告;负责宁城县环境统计、环保信息和环保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及利用外资工作;组织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宁城县环保产业的发展,对环保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负责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对乡镇政府环保工作人员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业务指导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