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县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4年8月1日前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互相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
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于2017年9月5日前完成。
(一) 各单位请于2017年9月1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 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理后)
联系人:刘学敏 联系电话:4232457
2017年8月18日